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有关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E对于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方法作了明确论述。

E.0.1~E.0.2 对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其检验范围主要是钢筋位置可能显著影响结构构件承载力和耐久性的构件和部位,如梁、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由于悬臂构件上部受力钢筋移位可能严重消弱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故更应重视对悬臂构件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

1.检测部位

E.0.1.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检测数量

E.0.1.2 对梁类、板类构件,各应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少于50%。

3. 检测方法

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4.允许偏差

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5.验收条件

E.0.5.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E.0.5.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E.0.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6.复式抽样再检

E.0.5.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